201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国际技术转让法律制度
(二)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管理限制性贸易做法,指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人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或可能滩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限制性贸易做法存在的范围很广。就国际技术转让或许可来讲,主要表现为对技术受让方的限制。由于限制的原因、程度等不同,并非所有限制性贸易做法都是法律禁止的。来源:考试大1978年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起草的《联合国技术转让行为守则草案》,尽管该草案已不可能成为正式文本,但对限制性条款提出的规范影响深远。各国规范限制性贸易做法的立法表现形式不一致,有的国家由竞争法调整,有的国家由反垄断法调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1年实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都涉及相关内容。该条例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① 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② 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③ 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④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⑤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⑥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⑦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出口渠道。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6种情形属于《合同法》第329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内容与上述条例规定的内容类似,虽然没有提及“限制性条款”,但其内容实质上属于“限制性条款”的范围。
(三)我国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除继续对技术进出口管理作出规定外,还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根据《对外贸易法》,国家准许技术自由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定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技术进出口。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技术的目录,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决定限制或禁止技术目录以外的技术进出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市场秩序,加快产业发展,履行国际义务等原因,国家可以禁止或限制技术进出口。
根据《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权利人阻止受让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了与《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配套、同时实施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根据该条例,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或者从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条例在技术进口合同方面,仍然规定不得含有其明确列举的限制性条款。
国务院1998年颁布《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并于2007年1月进行修订,从国际义务方面,建立对核两用产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严格管制。此外,2003年年底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就海关环节货物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作出规定。2002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中的专利管理的意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技术贸易的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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