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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民法冲刺试题及答案(六)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析】本题是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依据法条作答即可。

37.【答案要点】(1)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继承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3)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

(4)继承权的实现,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继承权的法律特征。在阐述某种权利的法律特征时,可以考虑从其主体、客体、内容、取得方式、实现方式等方面总结并作答。

38.【答案要点】(1)须对方当事人有损失存在。

(2)须行为人有过错。

(3)须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

(4)须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使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起点提前到了缔约阶段,也就是说,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不是合同成立之后,这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所在。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1)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由民法调整。民法只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指这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各自独立,彼此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之间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这是由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所决定的。既然当事人地位平等,那么他们在民事活动中就应当有意思表示的自由,不管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有多大差别,也不管双方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不允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等价有偿。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商品经济的特点即等价交换。虽然民法也调整部分非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如赠与、借用、无偿保管等关系,但主要是调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的特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可以从当事人的地位、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等价有偿等方面阐述。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1)幼儿乙受到的损害应由侵权人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理由:《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法通则》第l33条也有类似规定。另外,《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也有类似规定。

(2)教师张某擅离岗位,对该事件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幼儿园和幼儿甲的监护人,但幼儿园有权对教师张某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涉及监护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伤害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后果由其监护人来承担。可见,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通意见》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补充责任,应当从以下两点去理解: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首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才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责任,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再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是全部承担下来,而是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即根据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的管理职责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份额。

41.【答案要点】(1)乙已经使用过的建材应该归甲所有。理由:乙在修缮过程中使用的建材于该房屋修缮完毕后,便成为甲的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甲通过附合取得这些建材的所有权。附合是添附的一种。它是指不同的所有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体物相结合,从而形成一个物体。本案中,乙误以为丙的建材为甲所有而用其为甲修缮房屋,客观上导致了丙的动产成为了甲的不动产房屋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特别规定,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分离或者可以分离但是所需费用巨大,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因为不动产的价值比动产大,但是应当支付给动产的原所有权人相当的费用。甲因此而取得该建材的所有权,并应当由甲支付给丙相关的费用。

二、应试模拟

(2)乙不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丙要求乙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乙虽然是具体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但乙是受甲的委托而为该行为的,因此该行为的后果应由甲来承担。

【解析】对于所有权的相关理论和知识有充分的理解和掌握,才能应对此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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