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试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答案: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是合同效力的体现,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③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债务;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顺序履行抗辩权(答“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的也对):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③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④应当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
(3)不安抗辩权:①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②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③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④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农民田某于2005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10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2011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2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应田某的申请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姚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问: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答案:(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是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唯一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
41.甲、乙各携所养宠物犬散步,两犬发生厮打,甲、乙未加约束,袖手旁观。两犬在撕咬中突然窜至马路中央。正在驾车以正常速度通过的个体出租车司机丙见状紧急刹车,但因事发突然,仍将甲的宠物犬轧死。同时,车内乘客丁因紧急刹车而撞破眼镜,致眼部受伤。问:
(1)甲的宠物犬被轧死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受害乘客丁可以享有哪些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请求权的依据分别是什么?
答案:(1)《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甲的宠物犬被轧死的损失应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属于“混合过错”,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首先,丁可以向个体出租车司机丙提出违约之诉,丁和丙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丙应将丁安全送达目的地。其次,丁也可以向甲、乙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丙的行为属紧急避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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