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降压药、降糖药及免税药。2018年10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降压药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0万元;支付其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万元。
(2)购进免税药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48万元;支付其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万元。
(3)销售降压药600箱,共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696万元,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23.2万元。
(4)将10箱自产的新型降压药赠送给某医院临床使用,成本4.68万元/箱,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
(5)销售降糖药500箱,其中450箱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5万元/箱,50箱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6万元/箱。
已知:降压药、降糖药增值税税率为16%,成本利润率为10%;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甲公司当期销项税额;
(2)计算甲公司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案例3答案】
(1)当期销项税额=(696+23.2)÷(1+16%)×16%+10×4.68×(1+10%)×16%+(1.5×450+1.6×50)×16%=228.24(万元)。
(2)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0+1=81(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28.24-81=147.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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