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十堰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会计人员需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包括: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主要内容包括新近发布或实施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指引、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信息化技术、预算绩效管理、税收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继续教育形式
1.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2.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登记
(一)学分管理
1.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3.年度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湖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湖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会计人才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4)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每本折算为90学分;
(5)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发表会计类论文,每篇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折算学分;
(7)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按所属协会确认的学分进行认定。
(二)学分登记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工作单位属地发生变化的,应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中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2.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后30日内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所属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进行登记。
四、其他事项
1.继续教育时间:本年度及补学学习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提前完成信息采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开展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工作的通知》(鄂财办会〔2021〕40号)要求进行。具体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会计之窗—会计人员信息管理“信息采集”入口按要求注册用户名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市财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才能进行继续教育。
十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来源:http://czj.shiyan.gov.cn/sczj/sfgwgkml/gzdt/202302/t20230209_4181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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