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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增6类人群

 

不仅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为职工(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也需要为职工工伤保险费买单了!

  昨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处长吴虹在解读《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时说,与以前相比,工伤保险有很多变化,如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增6类人群,全部实行实名制参保,事故发生报告制度,以及工伤认定范围和工伤待遇支付时间等。总之,这些变化带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系数更高。

  变化1:事业单位也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就意味着更多的人今后会有工伤保险。”吴虹介绍,《办法》在原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6类组织的人群。同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吴虹说,《办法》是市政府在总结我市工伤保险实施8年来的基础上修订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实行实名制。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何要实行实名制?吴虹解释,职工实名参保,能保障工伤待遇落到实处。如果该职工不在单位申报之列,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据了解,我市从2004年1月启动工伤保险,至2011年底全市参保人数达到333万人,工伤保险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变化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 单位须3日内报告

  “《办法》对工伤的认定程序进行了简化。”吴虹说,《办法》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事故发生报告制度进行了细化。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

  同时,《办法》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变化3:职工受伤之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待遇的支付时间具体到日,不再是模糊概念了!”吴虹说,《办法》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次性工亡待遇如何计算?吴虹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目前,2011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还没有出来,是按2010年的标准19109元计算。依此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8万多元。

  
变化4:上下班酒驾出事故不纳入工伤

  上下班途中哪些情况算工伤,哪些情况又不算工伤?吴虹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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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初诊证明和病历资料等;职工患职业病的,提供有职业病诊断资格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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