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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辅导: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

 

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年涉及本章内容的考题分值大致在9分左右,这一章的内容是本书的基础知识,因此,考生要认真地掌握本章的内容,而且必须在理解的基础上去掌握,只有这样才会真正运用这些理论去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管理问题,从而达到熟练解答考题的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知识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表1-1)
表1-1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项目

内容

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素

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

 

主体

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

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代理关系(表1-2)
表1-2代理关系


项目

内容

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工作隶属关系等,但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进行授权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才真正建立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三)合同担保 
1.担保的概念、原则及方式(表1-3)
表1-3担保的概念、原则及方式


项目

内容

 

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被担保合同的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原则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保证(表1-4)
表1-4保证


项目

内容

 

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不能作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保证合同的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抵押(表1-5)
表1-5抵押


项目

内容

 

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可以作为抵押物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质押(表1-6)
表1-6质押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叔利优先得到清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可以质押的权利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留置(表1-7)
表1-7留置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

留置权以债权人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为前提,并且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履行期

 

规定

能够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有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可能实施留置

6.定金(表1-8)
表1-8定金


项目

内容

概念

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形式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表1-9)
表1-9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项目

内容

 

投标保证

施工项目的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时提供,担保方式可以是由投标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指标人出具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书

 

履约保证

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是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履约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提供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保证),一般是由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预付款保证

预付款担保,是承包人提交的、为保证返还预付款的担保。预付款担保都是采用由银行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供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表1.10)
表1.10建筑工程一切险


项目

内容

 

概念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

投保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分包人 
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第三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合同的公证    
1.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申请,这是[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  
2.如果承包人已经进场,但在开工前发包人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前如果双方无法对赔偿达成一致,则可以对承包人已经进场的材料设备数量进行[公证],即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纠纷解决留下证据。  
合同的鉴证  
1.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合同鉴证
的作用
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是:[自愿申请原则相同]、[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是[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不同。 
4.经过公证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合同的鉴证

  1.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2.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要内容及其作用: 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合同鉴证应审查的主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要内容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可以使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纠正违法合同 合同鉴证的作用可以使合同的内容更加完备,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 便于合同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提高履约率。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是:[自愿申请原则相同]、[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

  2.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是[性质]、[效力]、[适用范围]不同。

  4.经过公证的公司,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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