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有甲、乙、丙三个股东合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0万元、乙股东出资30万元、丙股东出资30万元。现丙股东退出公司,将其拥有的30万元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新股东(经股东会议同意),股权协议上签订的股权转让价格仍为30万元(实际转让价格为48万元),请问此种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征税依据是什么?
【解答】
1、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2、就股权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19号)第八条中规定,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该规定上述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征税时均适用。
【问题】
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是否都能免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问题】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的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解答】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问题】
我是一名企业财务人员,我所在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准备将2辆从事货物运输用的卡车转让给另一家企业。其中,一辆是在2009年以前购进的,没有抵扣进项税,另一辆是在2009年年初购进的,抵扣了进项税。请问转让旧机动车增值税该如何计算缴纳?机动车属于特殊商品,要办理过户手续,发票该如何开具,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
【解答】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机动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该企业200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则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详见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
关于2009年以前购进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对于过户及发票等问题,《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 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所以,上述企业进行的二手车转让交易必须按照规定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申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购车的原始发票或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出售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置证明;有二手车鉴定评估资质的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委托二手车市场代开普通发票申请;机动车出售方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或机构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二手车交易买卖合同。
此外,上述企业在二手车交易时还需要注意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且《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算缴纳时不能扣减手续费和评估费的,而应当根据《二手车发票》中的价款直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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