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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司考真题看刑法出题趋势

 

从2011真题看司法考试刑法出题趋势。2011年司法考试题目难度整体增加了。具体表现就是不定项选择题从10道增加到了15道。刑法题目是卷二40道题,卷四一道题。卷二单选20道,多选13道,不定项7道,共计60分。卷四一道题,22分。总分82分。题量和往年基本相同。  
  今年的刑法题目总体上不算太难。单选和不定项、卷四的案例分析都很简单,但是多选题却相对较难。有些题目出的非常古怪。从今年的题目来看,以下问题值得明年参加考试的考生注意。 
  一、对于理论上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这个问题,我在考前辅导中强调过。当时强调的原因是去年的案例分析题中不仅问了对于甲误以为杀死了乙,然后抛尸,结果乙被淹死的问题如何认定,而且问了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上有几种不同观点。当时,我要求学生对理论问题的掌握要深入、透彻。不出意外的,今年同样的题目又出现在案例分析里。只不过,这次是问对于基于其他原因杀害死者后,又取走死者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其考点是死者能否占有其财物。对今年这道题,如果大家只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无法回答。因为该司法解释只有结论——构成盗窃罪,但是没有理由。 
  所以,再次强调:对于重要理论问题,要深入、透彻地掌握,要知其所以然。 
  二、
对于普通理论,也必须掌握法理 
  今年的题目考查的内容其实很深入,只是由于选项设置的比较明显(可能命题老师很有怜悯之心吧),才显得不太难。例如题目考到了过失犯的问题、故意犯罪的认识内容的问题、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的问题、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行不足的问题。实行不足,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不能达到共同犯罪所预谋的行为。例如第55题的A选项 “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题目还考到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问题(第58题)。 
  这些题目启示我们:对于总则中的理论问题和分则中具有典型性的理论问题,要认真理解。这些题目是没办法死记硬背的,因为考点不变,但表现形式年年在变。所以只能是掌握法理——以不变应万变。 
  三、今年考点有偏移,传统考点较少 
  很多考生反映“重者恒重”今年被打破了。在刑法上,确实存在这个特点。很多以前常考的考点都没有考。例如正当防卫,以前常考的是能否对精神病人进行正当防卫、事后防卫的问题、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等,但这次考了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的问题。诈骗罪以前比较爱考诈骗与盗窃的区别,但这次也没考,而是考了“隐瞒真相”这种诈骗方法。这种诈骗方法在2008年考过。从那以后,我的讲义中就增加了这部分内容,但很多考生可能没有重视。共同犯罪不仅考了实行过限,还考了实行不足。以前非常爱考拐卖妇女罪,但这次考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这种重点考点的偏移有两个原因:有的是为了考的更加深入,例如共同犯罪实行不足的问题,正当防卫的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的问题。有的则是为了不和以前的题目雷同,例如“隐瞒真相”这种诈骗方法、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等。 
  四、
虽然考点有偏移,但重点知识仍然占大多数 
  首先,还是考了很多传统考点。例如犯罪形态、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等。其次,即使这些偏移的考点,也都隶属于重点考点之下,只不过考的是其不常见的部分而已。例如共同犯罪的实行不足问题其实还是属于共同犯罪这个大考点之下的。只要大家掌握:“共同行为人在没有超过共同犯意的部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那么即使没有复习到,也仍然能够回答这种题目。 
  这也再次提示我们:对知识点要从根本上掌握,必须掌握其最根本的特征。例如成立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是“没有超过共同犯意的,就成立共同犯罪”。成立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欺骗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成立盗窃罪的核心要素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 
  五、要充分重视三大本教材 
  这是今年的题目给大家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启示。记得我在辅导时讲过:今年三大本(即司法部所出版的辅导用书)中的刑法的分则变成张明楷教授所著的了,总则的主体也是他的,大家要看三大本。但是,很多人可能没看。结果,很多疑难题目都来自于三大本。例如第53题D选项“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很多考生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具体符合说,丁应当是对其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对仇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三大本里还有一句话,很多考生没看到:“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故,只有在打击错误时,二者才有区别。当然,要求考生掌握到这么细致,确实太难为考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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