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熙公司2×11年发生并处理了以下金融资产转移业务:
(1)2×11年3月1日,中熙公司因资金短缺,将持有的锦秋公司的股票出售给招商证券,同时与招商证券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为1 100万元。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的价内期权(假定不考虑期权费)。3月1日该股票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持有期间无公允价值变动,出售价格800万元,7月1日看跌期权合约到期,当时的市价为950万元,招商证券行使了看跌期权。
中熙公司处理如下:①3月1日终止确认了该金融资产;②3月1日终止确认时确认了处置损益200万元;③7月1日重新确认金融资产1 100万元。
(2)2×11年4月1日,中熙公司将持有吉东公司的股票(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给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同时与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于2×11年12月31日按当日收盘价格回购吉东公司股票。4月1日,该股票的账面价值为700万元,原来已确认资本公积(利得)100万元,出售价格800万元,12月31日,原持有的吉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820万元。
中熙公司处理如下:①4月1日终止确认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②4月1日终止确认时确认了处置损益100万元;③12月31日重新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20万元。
(3)2×11年5月1日,中熙公司将一张商业汇票向中国银行贴现,该商业汇票是销售商品给蓟门公司形成的,到期日为2×11年9月1日,面值300万元,中国银行扣除贴现利息12万元,中熙公司获得贴现款288万元,中熙公司无法判断蓟门公司到期时能否将款项支付给中国银行,合同规定中熙公司负有连带还款责任。
中熙公司处理如下:①未终止确认应收票据;考试用书②将收到的贴现款288万元确认为短期借款;③贴现利息12万元确认为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4)2×11年6月1日,中熙公司将应收雪原公司账款120万元出售给天涯公司。该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出售借款70万元已收到存入银行。合同规定,天涯公司无法从雪原公司收回账款时不能向中熙公司追偿。
中熙公司处理如下:①终止确认了该应收账款;②确认处置应收账款损失50万元。
要求:分析判断中熙公司上述处理是否正确?若是不正确,说明理由,并对不正确之处指出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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