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出台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大方面共15条具体措施,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通知》称,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在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方面,《通知》表示,将采取以下四点措施:一是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二是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三是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四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国资委:国企IPO或增发股票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
国资委25日就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印发指导意见。意见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国资委表示,要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引入民间投资,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除此之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资本应向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对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对不属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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