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成熟的保险市场应是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四驾马车齐头并进,保险市场发展到今天,保险公司之间竞争日趋激烈,而保险中介发展还很滞后,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和结合国内保险中介发展现状,保险中介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形成规模化、专业化、集团化,在新《保险法》实施三周年之际,积极呼吁中国保险中介行业走向前台,加快我国的保险中介业发展。
保险市场的主体是指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有保险市场供给方,即各家保险公司;有保险市场需求方,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保险市场中介方,主要是保险代理人(或公司)、保险经纪人(或公司)、保险公估人(行)、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等。本文中就新《保险法》实施三周年之际,谈谈保险中介业发展的一些看法。
在新《保险法》中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加快保险中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理依据。在国外发达国家中,保险市场比较先进,保险中介发展也比较成熟,一般来说,一个成熟、规范的保险市场需要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四驾马车。我国的保险中介现还处在摸索和发展初期阶段,没有显现出优势所在,国外发达国家在细分市场情况下,保险中介发挥出了非常大的作用,这为中国的保险中介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有着很大的增长机会。
一、保险中介如何从后台走向前台。
如果说保险业是朝阳行业,那保险中介就是朝阳中的朝阳。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保险代理人有保险专业代理人和保险兼业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委托而开展的一系列化工作;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公估人是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来开展保险调查、保险鉴定、保险理算等工作。
新《保险法》中非常明确地阐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概念,特别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都有了提升,实力大大增强了。再加上近期一系列保险中介政策措施的出台,使保险中介在发展征途中游刃有余。
保监会对保险中介也提高了市场进入的门槛,有利于小散乱差的保险中介退出市场,使保险中介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越来越市场化、法制化。在以往的保险中介行业,都属于保险公司的附属品,基本上处于保险业界后台的位置,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和发展。随着保险业市场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共同发展的局面正在逐步打开,使得保险中介发展有了更多的舞台,那么如何使保险中介从后台走向前台,这就给保险中介业带来了很好的机会。
首先保险中介要敢于发展,善于发展,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方法,结合中国特色和国内相对保险中介发展比较好的机构学习,把保险中介机构做强做大,形成一定规模,形成自已鲜明的保险中介品牌。目前我国保险专业中介集团化典型的有民太安公估,主要在公估领域的财产险、车辆险、医疗健康险等范围经营;泛华集团主要在代理、经纪、公估中全领域规模化经营。规模化发展,解决的不仅是行业规模产能提升的问题,而且因资源效率的提高创造出更高的行业效益,可以解决行业发展积累的问题。
其次保险中介业要进行认真梳理,总结经验,提出不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2012年上半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来看,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1家,同比减少37家。这说明保险中介经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未来几年,保险中介行业会有“马太效应”呈现,强者越强,弱者越弱,小保险中介会被同业兼并或完全退出这个市场。无论是保险公司下辖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代理公司,还是专门的保险代理公司,还有保险经纪人(公司),都必须通过筛选,积极、稳妥、健康地而从长计议、全面发展保险中介机构。
再则新《保险法》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中介的从业人员和经纪人员也必须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充分保证了保险中介发展引领者的高品味、高素质,以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规范化、法制化。
保险中介通过善学习、敢发展,健康规范发展,创新合作发展,专业集团化发展,就会逐步使保险中介从后台走向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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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中介应发展成为专业化的大公司。
新《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已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法律上已有明确要求,下面就看我们的保险中介机构如何加快发展,为广大保险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一是无论是专业保险代理、经纪、公估还是兼业代理,都应逐步形成与保险公司齐头并进的保险行业专业分工产物,保险中介要迎头赶上,就必须使自已发展的更专业、更客观地甄选产品,为客户量体裁衣,购买合适的保障齐全的保险产品,让客户在保险中介机构中能够享受到人寿险、财产险等各类琳琅满目的保险产品,进行一站式保险服务。
二是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要不断强迫自已苦练内功,加强内部管理和加快业务发展,使自已完善起来、规范起来、强大起来。一家好的公司一定要有良好的管理文化,并且有多元化的发展。开展保险中介公司化建设,使其成为具备长远发展能力,具备规模销售能力,具备售前、售中、售后全面服务能力,具备中介公司品牌推广能力,建设成向四周辐射能力广,公司综合实力强的保险中介机构。还要努力把保险中介机构建设成为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保险生力军,形成一整套完善的“正规军”建设方案,提高保险中介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保险中介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三是与国际接轨,开放保险市场是实现我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保险市场开放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将外国保险资本引进来;二是鼓励国内的保险公司走出去,将我国的保险产品推向世界。引进国内外保险中介机构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主动招商引资,把先进中介机构引过来,或者把中介机构先进理念引过来。保险业本身具有极强的国际性的特点,保险中介是保险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引凤筑巢,增加保险中介发展资源,能够使我们引进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和丰富的业务经验,同时加强了国际间的保险合作,强化了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发展。
三、保险销售发展逐步由保险中介来替代。
目前保险主体增多,保险产品日趋丰富、细化,业务发展持续增长,保险公司长久发展规模越来越大,负担越来越沉重,加上财产保险车险电话销售业务急剧上升,对保险展业公关人员形成比较大的冲击波,还有人寿险和财产险的保险代理队伍庞大、复杂、不统一等。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发展,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比例占了大头,把保险公司的销售发展逐步由保险中介替代,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逐步实现销售队伍职业化,是集聚力量,调整精力,与保险公司共同发展的非常不错的选择。
一是保险中介全面实行员工制,运用灵活销售额度和多种经济杠杆手段,实行老帮新,新入员工加强学习等,由公司统一招聘,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对员工的素质要求进行控制,将保险中介销售(营销)人员以企业员工身份纳入国家社保体系,方便管理和培训,消除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保险中介销售(营销)的地位,也可解决目前保险销售(营销)人员流动性过大的问题。
二是新《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将这些有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有利于避免新《保险法》中第一百三十一条中所列的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等等违法行为发生。
三是《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的出台对保险中介行业是利好消息。鼓励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资本可以成立代理公司,鼓励专业中介公司做强做大,预示着保险中介企业迎来了战略机遇,一些已经取得保险市场先发优势的保险中介企业有了很好的发展前景,保险业的产销分离正拉开序幕,而随着众多的资本涌入保险中介机构,今后的保险市场将会越来越热闹。
四是强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保险中介队伍。保险中介也应注意防止出现传销、非法集资现象发生,出现苗头,迅速有效地予以处置,防止风险蔓延。鼓励和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保险中介机构的队伍中来,推进建立开放、灵活的人才配置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之间人才合理流动,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走“精兵强将”之路,走“科技强军”之路,促进保险业有序健康发展,促进保险中介可持续发展。
五是在以后的保险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客户手中拥有不止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往往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手续、资料、时间要求都不一样,对一个非专业人士来讲就容易埋下隐患。而一旦某个险企的代理人脱落,就会造成“孤儿单”,在理赔时手续比较麻烦。而上等级、上规模的专业保险中介能较好处理这些问题,让消费者感觉更好,更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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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中小保险公司发展壮大保险中介。
新《保险法》中对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受到保险人的委托和授权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保险市场上,由于历史原因,人保、国寿、平安、太保等一些大规模保险公司,以其遍及全国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络,市场发育相对完善些,他们有自已的业务团队和保险代理队伍,有庞大的保险营销人员,还具备一支支不错的专业精良的保险理赔队伍和售后服务团队,构建成了大规模保险公司的产销一体化。保险中介机构暂时不容易渗入其中,但作为规模大的保险公司也会考虑到将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形成与中介既合作又竞争的复杂关系。
保险中介除了自身的发展以外,现在最为有利的条件就是积极、主动地联合中小保险公司,为他们进行代理或开展服务。随着保险公司主体企业的不断增加,给予了保险中介行业带来良好的借机发展时机,在今后的保险业发展中,许多中小型保险公司考虑到刚进入保险市场内,为了控制成本,在自身实力还未形成快速增长情况下,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是一项双赢的选择。
从现有国内与保险中介进行合作的保险公司来看,也主要集中在外资保险企业和部分中小规模的中资保险企业,这种选择也是主要基于保险经营策略和成本方面的考虑。保险中介要抓住机遇,通过联合中小保险公司来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中介行业,为保险市场多元化发展做出自已的贡献。
五、加强中介管理和监督,构建信用评价体系。
新《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中,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等等。强调了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管严查,更进一步约束了保险中介的经营管理必须沿着合法轨道行进。新《保险法》法律责任中,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罚款。第一百六十六至一百六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四条都涉及到保险中介违法成本,强化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威严,在提高中介人员素质同时,也应严厉打击触犯法律的行为和人员。
加大力度完善中介市场准入机制,可以顺应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的发展趋势,有效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保险监管最新要求,提出汽车销售维修类机构代理保险专业化,银行代理保险专业化,邮政代理保险专业化等,必会产生些大的保险中介机构和集团,使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更加完善、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了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提高中介监管的有效性,尽量避免因一时疏忽大意而产生的不良经营。从目前保险中介机构发展来看,鱼龙混杂,特别是针对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进程中暴露出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和影响保险业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应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新《保险法》中第五条提到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提到订立保险公司,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基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要建立起一整套信用评价体系,保险信用评级机构作为保险监督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保险监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用等级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利用保险中介市场公开信息和部分保险中介企业内部信息,使市场具有高度的透明度,需要加强诚信体系的基础建设,包括保险中介人员的个人信用系统、保险中介机构的单位信用系统,对其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业务量、市场占有率、道德品质、被处罚情况等进行评价。使遵守诚信原则的保险中介人员通过诚信经营得到好处,使不遵守诚信原则的保险中介人员付出代价,从而提升保险中介的社会形象。(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王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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