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机构或组织
(一)考试机构或组织的基本要求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符合:
1.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根据考试内容设置若干考站,具备实践技能考试条件,便于管理;
2.考试机构或组织应设候考室,并必须明示考生须知、考试流程图和考站分布图等;
3.考试机构或组织须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和传递考生评分册,保证考试秩序和纪律。 来源:考试大
(二)考试机构或组织器材配置
1.临床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压舌板、眼底镜、皮尺、棉签、手术衣、隔离衣、消毒器具、换药包、扩创包、棉垫、绷带、夹板、缝合用垫枕、三角巾、吸氧设备、导尿管、胃管、担架、硬板、穿刺包、吸痰器、心内注射器和针头等;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换药、穿刺、导尿、吸氧、插导管、心肺复苏等操作需要;
(3)简易呼吸器、电除颤设备、多媒体计算机、耳机、投影仪、分规。
2、口腔类:
(1)一般器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含口镜、探针、镊子、器械盘)、手套、消毒器具及消毒液、洗手设施(含流动水、肥皂、擦手纸巾/消毒毛巾)、消毒敷料(包括大棉球、纱卷)、1%碘酊、3%双氧水、酒精灯、灯架、注射器、听诊器、血压计、吸氧设备;
(2)口腔设备及专用器械和物品:
1)口腔综合治疗台、颅骨/仿生头模型及下颌骨模型;
2)钻针(含裂钻、球钻)、15#扩大器/根管锉、金属口镜/银汞充填器、牙胶棒/冰棒、手用洁治器(含直角形、大镰刀形、弯镰刀形、牛角形)、牙周探针、印模材、托盘、调刀、调碗;
3)正常离体磨牙;
4)牙髓活力测试结果报娴ァ线片(牙片及正常全口曲面断层片)及读片灯箱、实验室检验结果报告单。
(3)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4)计算机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打印机。
3、公共卫生类:
(1)一般器械:听诊器、血压计、手套、叩诊锤、手电筒、皮尺、棉签、隔离衣;
(2)医学教学模拟人,需符合体检、吸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操作需要;
(3)多媒体计算机;
(4)公共卫生专用配备器材:
1)余氯比色计;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微小气候测定仪;
3)噪声测定仪;
4)紫外线强度测定仪;
5)一氧化碳测定仪;
6)二氧化碳测定仪;
7)显微镜;
8)照度计;
9)喷雾消毒器;
10)X射线测定仪;
11)以上仪器使用时所需条件和配套器材:如光源、噪声源、电源、接线板等;
12)消毒剂配制有关试剂和器材;
13)三角板、圆规、铅笔、橡皮、半对数纸、坐标纸、草稿纸。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加考试)。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合格。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1、临床类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阅读题卡,在答题纸上书写答案)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2、口腔类别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无菌操作、一般检查、职业素质以及特殊检查。
(2)考试方法:现场操作并如实填写口腔检查表。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口腔基本操作技能和临床基本急救技术。
(2)考试方法:口腔基本操作技能考试方法由考生在口腔专用模型、自带的离体磨牙上现场操作,或主考官指定2名考生互相操作。基本急救技术考试方法由考生对模拟人操作或2名考生互相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病例分析、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牙髓测验、X 线检查、实验室检验)。
(2)考试方法: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考试方法采用计算机阅题,口述作答。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试题要求进行作答。
3、公共卫生类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调查、分析与处置能力。
(2)考试方法:考生应试1个公共卫生案例分析,口试回答问题;考生需完成2项样品采集操作,采用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在模拟人上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3项临床基本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1项个人防护、1项现场检测和1项卫生处理操作。
4、西医类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
临床类别
考 站 |
考试项目 |
分 值 |
考试时间 |
|||
第一站 |
病史采集 |
15 |
37 |
11 |
26 |
|
病例分析 |
22 |
15 |
||||
第二站 |
体格检查 |
20 |
40 |
13 |
24 |
|
基本操作技能 |
20 |
11 |
||||
第三站 |
心肺听诊 |
试题1 |
4 |
23 |
15 |
|
试题2 |
4 |
|||||
影像(X线、CT) |
试题1 |
2 |
||||
试题2 |
2 |
|||||
试题3 |
2 |
|||||
心电图 |
试题1 |
3 |
||||
试题2 |
4 |
|||||
|
医德医风 |
2 |
||||
合 计 |
|
100 |
65 |
口腔类别
考站 |
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考试时间 |
|||
第一站 |
无菌操作 |
2 |
4 |
24 |
19 |
||
一般检查 |
3 |
13 |
|||||
职业素质 |
1 |
3 |
|||||
特殊检查 |
1 |
4 |
|||||
第二站 |
口腔基本操作技能 |
3 |
33 |
45 |
30 |
37 |
|
基本急救技术 |
2 |
12 |
7 |
||||
第三站 |
病史采集 |
1 |
5 |
23 |
17 |
||
病例分析 |
1 |
18 |
|||||
医德医风 |
1 |
2 |
8 |
7 |
|||
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
牙髓测验 |
2 |
2 |
||||
X线检查 |
1 |
2 |
|||||
实验室检验 |
1 |
2 |
|||||
合 计 |
|
100 |
80 |
公共卫生类别
考站 |
考试项目 |
考试时间 |
分值 |
||
第一站 |
公共卫生调查、分析与处置能力 |
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
10 |
20 |
|
样品采集技能 |
题目1 |
8 |
10 |
||
题目2 |
7 |
10 |
|||
第二站 |
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
题目1 |
20 |
25 |
|
题目2 |
|||||
题目3 |
|||||
第三站 |
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 |
个人防护 |
10 |
10 |
|
现场检测技能 |
5 |
10 |
|||
卫生处理 |
10 |
15 |
|||
合 计 |
70 |
100 |
站 |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 |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
中西医结合人员 |
||||||||
考试 |
考试 |
考试 |
考试 |
考试 |
考试分数 |
考试 |
考试 |
考试 |
考试 |
||
一 |
辨证 |
40 |
笔试 |
60 |
辨证 |
40 |
笔试 |
60 |
辨证 |
40 |
|
二 |
中医 |
10 |
实际 |
15 |
中医 |
10 |
实际 |
15 |
中医 |
10 |
|
中医 |
10 |
中医 |
10 |
体格 |
5 |
||||||
中医 |
10 |
||||||||||
体格 |
5 |
||||||||||
体格 |
5 |
考生 |
体格 |
// |
|||||||
西医 |
5 |
实际 |
西医 |
// |
西医 |
5 |
|||||
三 |
中医问诊答辩 |
8 |
现场 |
15 |
中医问诊答辩 |
8 |
现场口试 |
15 |
中医问诊答辩 |
10 |
|
中医 |
8 |
中医 |
8 |
中医 |
10 |
||||||
中医 |
8 |
||||||||||
双重诊断答辩 |
8 |
中医 |
6 |
西医 |
8 |
||||||
西医答辩或临床判读 |
6 |
西医答辩或临床判读 |
// |
临床 |
7 |
一、成绩评定
1、考试分数
二、成绩查询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其中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约考后半个月陆续发布,而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考试成绩一般在考后2个月左右可查询。
相关信息:
2012年医师综合笔试成绩查询
2012年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查询专题
三、合格标准
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满分100分,60分及格;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每年都会有所变化。
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暂未公布,请参看2011年合格分数线。
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
临床执业医师:356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75
口腔执业医师:360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182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332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1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48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7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48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87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302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30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22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6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2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62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65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9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6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89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医师:344
具有规定学历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8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医师:344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傣医执业助理医师:18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248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3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269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134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60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87
相关信息:
1999~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
证书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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