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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3〕167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2013年2号令”及《监管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成立以分管班子成员为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专此通知 

广东保监局  
2013年6月21日


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广东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以下简称“2013年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保险公司代理制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银行及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鼓励保险公司员工制销售从业人员及其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三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根据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资格证书分为以下三类: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颁发资格证书A证; 
  (二)高中及以上大专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1证; 
  (三)初中及以上高中以下学历,颁发资格证书B2证。 
  第四条 持不同类型资格证书的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不得超出对应资格证书所载明的“从业地域”范围,并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一)持资格证书A证的,可在全国范围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二)持资格证书B1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三)持资格证书B2证的,不得超出广东保监局辖区的县、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关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对应资格证书所载明的“从业地域”范围及自身的经营地域范围与持证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五条 资格证书不设有效期。2013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持证人员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广东保监局及其授权委托的考试承办单位申请换领资格证书A证。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组织本公司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原《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做好新旧证书的更换工作,并妥善组织新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六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会同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指导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做好《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有关系统账号申请、《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信息登记和制作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切实加强本公司所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制定销售团队综合素质改善计划,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晋升政策,逐步提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 
  第八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有关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统一部署,切实做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系统调试、试考、报名、考场安排、证书管理等工作,并切实加强考试纪律管理。 
  第九条《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和直接授予工作,继续根据《关于实施广东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199号)、《关于实施广东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直接授予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302号)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2013年7月1日启用的新版《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设有效期,新旧版《农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领工作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2013年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与“2013年2号令”内容不符的以“2013年2号令”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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