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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第四章

 1.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标准条件与专用条件有何关系?

  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修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中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它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由于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种行业和专业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1)补充。在标准条件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2)修改。对标准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2.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哪些权利?

  答:(1)委托人的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监理人可对所监理的合同自主地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权限的大小,要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及需要等因素考虑。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通过书面附加协议予以扩大或减小。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

  4)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监理人所选择的监理工作分包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认可。在没有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前,监理人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b.对监理人员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合同开始履行时,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以保证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任务。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c.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如果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监理人的权利。监理合同中涉及到监理人权利的条款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监理人在委托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另一类是监理人履行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行使的权利。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a.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额外工作的酬金。监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作出了显著成绩,如由于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则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奖励办法,得到委托人给予的适当物质奖励。奖励办法通常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写明在专用条件相应的条款内。

  b.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a.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b.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商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c.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d.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e.审核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3.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哪几类?

  答: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包括三类:

  (1)正常工作。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的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的监理工作。

  (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1)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2)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3)额外工作。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由于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是委托正常工作之外要求监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委托人在其完成工作后应另行支付附加监理工作酬金和额外监理工作酬金,但酬金的计算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予以约定。

  4.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哪些情况不应由他承担责任?

  答:由于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服务为特性,在服务过程中,监理人主要凭借自身知识、技术和管理经验,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替委托人管理工程。同时,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鉴于上述情况,在责任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2)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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