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会计处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原则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收支等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一)资产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二)资产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l应收及预付款项
2.存货
3.对外投资
4.固定资产
5.在建工程
6.无形资产
7.资产处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负债
(一)负债的内容
行政单位的负债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二)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人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一)收人的内容 .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收入的核算与管理
l事业单位各类收入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人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人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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