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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关于银行拒收单据与拒付货款的争议案

案例1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 ,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来源:考试大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案例2

  某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 12月马赛港交货。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现问: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案例分析]

  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银行也须承担其付款义务。

  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

  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

  开证行没有理由。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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