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请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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