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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复习讲义2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变更和撤销(掌握时间)

(1)备案的变更

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2)备案的注销

知识产权在备案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原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或者转让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3)备案的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自备案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不予受理。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②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实施了其专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

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接到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

①认为有关货物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

②认为有关货物未侵犯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要求海关扣留的,向海关书面说明理由。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点)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保证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单选题(2009年考题)

某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货值人民币30万元)的书面通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供人民币( )的担保。

A、2万元 B、10万元 C、15万元 D、30万元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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