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利。它往往是通过国家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加以确认的。专利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为专利权人。
1)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提出专利申请和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
①职务发明人。
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国家所有,由该单位持有;是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
所谓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实施权自然也就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的单位。发明人、设计人本人只是享有接受奖励权和署名权。因为其中牵涉到经济利益的问题,所以在社会生活中常出现关于某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的确认问题。因此在法律上确立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说,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都属职务发明: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的, “本职工作”应当理解为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范围,而不是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所做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部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而限制词“主要是”,则包含两层意思:①完成发明创造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的多数或主要部分是取自本单位;②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了主要作用。
②非职务发明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一般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自由完成的发明创造。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调动工作1年后做出的发明创造,也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③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属于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人、共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只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不应当视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④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做出的发明创造在中国申请专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享受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的原则,给予国民待遇,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⑤合法继受人。
即通过各种合法的形式取得发明创造的所有权的人。如通过签订赠与合同、买卖合同、财产继承等形式获得专利权的人,但应注明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取得继受专利权,当事人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2)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发明的类型有:
①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对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发明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自然规律”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的原理或定理,而不能是人的纯智力活动所产生的东西或人为规定的东西,如密码的编制方法、计算方法、财务、会计方法、游戏方法等都不能认为是发明,而且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科学发现是对自然规律本身的新的认识,并不是利用,因此,科学发现也不能算作发明。②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它是解决某一课题的合理的手段,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天然物的发现不能称发明,如陕北发现大型煤矿,渤海湾发现大型油田,这些都不能视作发明而申请专利。
②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两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应注意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第一,在范围上,实用新型不包括方法,也不包括不具有确定形状和立体结构的物品(如粉末、液体类产品);第二,从创新水平看,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新技术方案不要求具备高度的创造性,而只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故实用新型是有“型”的小发明(如六棱铅笔)。
③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构成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②外观设计必须能在产业上应用。如果设计不能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或者达不到批量生产的要求,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③外观设计要富有美感。就是说它解决的是产品的视觉效果问题,而不是技术思想。
在这里应当注意到:以一部专利法同时保护三种不同客体,是我国专利法的特点之一。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一般不在专利法中,唯有我国采用的是这种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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