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复习:安全保障义务
(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特征
(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特定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
2、侵权第三人介入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
安保义务人无过错,无责任;有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校园事故责任)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学课在线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仅代表原创者观点,其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学课在线网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学课在线网无关;如以上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QQ:1536696595,我们将会及时处理。
>>学课在线网课试听.报名 >>学课在线智能题库.模拟做题 >>直播课程 >>录播课程
重要提醒!!内容中联系方式并非本站联系方式,报名咨询的学员请与下面最新联系方式联系我们咨询报名-以免损失!
>>长期招聘兼职招生代理人员,项目合作,团报优惠咨询,有意者请联系我们 >>咨询:13312524700(可加微信)。
学历提升报名:◆咨询电话:0871-65385921、13312528471 赖老师、钱老师 ◆微信报名:177 8786 5775
在线课程培训:◆初级会计、中级会计、经济师、教师资格、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网课试听:ke.xuekaocn.cn
技能证书报名:◆心理咨询师、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庭教育指导师等更多> ◆咨询电话:133 1252 4700(微信)
各地分校: 大理分校 丽江分校 迪庆分校 怒江分校 红河分校 临沧分校 玉溪分校 文山分校 保山分校 德宏分校 昭通分校 普洱分校 版纳分校 【各地学员请加老师微信咨询报名,电话(微信):133-1252-4700】; 【2027年云南省成人高考>>立即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