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检验检疫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依照检验检疫法律而设定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合作的发展,检验检疫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定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河沿江、沿边检验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并形成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为检验检疫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检验检疫“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提供了保证。
一、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
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其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初期,检验检疫的管理体制几经变更。在1980年以前的30年间,除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检验检疫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和组成部分,在检验检疫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外,其余大部分时间检验检疫都是归对外贸易部领导,各地方检验检疫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1980年2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作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检验检疫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全国检验检疫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从此检验检疫恢复了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二、检验检疫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三条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先后设立有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在各地的进出El商品检验机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国家卫生检疫局及其在国境口岸设立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当时俗称“商检”、“动植检”、“卫检”,三检机关各成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与执法相近也有交叉。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政治经济发展,l998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国务院改革方案确定,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于1998年4月成立。并将其上述“三检”下设检验检疫机构合并组成各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于1999年8月10日成立。从2000年1月1日起,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一次报检、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先报检、后通关的新的通关制度,并启用新的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设立的现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不变,仍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一)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l-2001113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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