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农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农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农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农学院
二、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1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农学院创建于一九七六年。目前校园占地面积1049亩,校舍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具有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学校拥有一支较强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专任教师663名。教师当中具有博士学位的142人,有教授102人,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0人,天津市授衔专家1人,市级优秀教师5人,天津市教学名师2人,天津市“千人计划”人选1人,天津市“131”人才工程人选17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有2个市级教学团队。学科涵盖7个学科门类,44个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主要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设普通本专科招生办公室(此后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14年面向天津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七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在参加我校专业考试和天津市文化考试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以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相加的总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对获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校各招生专业均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英语是我校第一外语语种。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对身体或其它方面不符合要求、有舞弊行为以及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的学生,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费标准以当年天津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录取的新生须持高职毕业证书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获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所指定校区上课。
第十六条天津农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天津市创新、创业奖学金、王克昌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其中部分学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学校还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农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对符合天津农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4年度天津农学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天津农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农学院有关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天津农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tjau.edu.cn/
E-mail:tjauzb@126.com
电话:022-23799551、022-23792191
东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2号
邮政编码:300384
西校区:天津市西青区津同公路19号
邮政编码:300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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