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检范围
包括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以下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出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
(二)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除需提供生产企业厂检合格单、销售合同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出入境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申请单;
2、该食品包装的周期检测报告及原辅料检测报告。
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在提供出口食品包装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并应注明出口国别。
(三)其他规定和要求
1、出口食品包装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盛放出口食品。
2、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2)出口生产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成分、助剂说明材料;
(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5)备案登记申请单位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自律声明;
(6)生产企业平面图;
(7)生产企业概况;
(8)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登记后检验检疫机构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材料、同一种设计规格、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周期为三个月,连续三次周期检测合格的企业,可延长检测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检测周期缩短为一个月。
3.对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
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监管范围包括对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检验检疫和监管。
4.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施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
(四)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1、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
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在运输包装上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参见教材P80)
2、加施检验检疫标志食品运输包装的要求
(1)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机构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
(2)企业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登记在企业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上,报检时提交给产地检验检疫机构。
3、口岸查验要求
出口食品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过程中如被发现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得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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