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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办理建设类人员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下放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5]27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下放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

     1、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部门受理二级建造师(含临时)的变更、延续和注销注册申请,申请人根据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的企业所在地,前往相应设区市的办事窗口办理,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各设区市办事窗口的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2、申请人属以下情况的需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注册的多个师种(如一级注册建造师、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需同时变更注册的;

          (2)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或企业更名的;

          (3)变更注册时已超过注册有效期,但原聘用企业不愿为其办理延续注册的;

          (4)注册未满一年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

      3、延续注册业务改为“即办件”,即:申请人向窗口提交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7月1日前提交的延续注册申请仍按承诺件办理。

      4、二级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单位的,其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同时变更;二级建造师申请注销的,其持有的安全生产考核B证同时注销(除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外)。

二、关于二级建造师无纸化申报注册

    1、凡在我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申报初始注册或已在我省注册的二级建造师申报增项、重新注册的,取消原公路、水利专业需要提供的纸质材料,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申报。

    2、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的二级建造师申报初始、增项、重新注册仍需按原规定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或通过邮寄方式向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提交。

三、关于二级建造师跨省注册

    1、省厅不再开具二级建造师出省未注册证明。外省相关主管部门可在福建省注册中心网站 “注册人员查询”栏目(网址:http://zczx.fjjs.gov.cn/)查询二级建造师在我省的注册情况。

    2、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且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来福建注册,及我省已开具“出省未注册证明”的二级建造师回福建注册,不再要求提交相应省的“出省未注册证明”,由二级建造师本人携带所在企业出具的“未注册承诺函”和有关注册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到省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未注册承诺函”样本可在福建省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四、关于3项注册业务申报材料变更

    1、7月1日起,凡办理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这3项注册业务的,需在办理注册申报时提交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省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后将出具《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样本详见附件3),对所提交注册证书的有效信息予以证明,并提供防伪验证码,用于在省注册中心网站的“注册证书验证查询”栏目验证查询。上述3项注册审批通过后,可到各设区市领取证章,《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同时失效。

    2、《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可代替相应注册证书用于项目的投标。工程招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涉及一级建造师、全国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因办理相关注册业务无法提供注册证书原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建省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性证明》,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五、关于证书印章领取

    1、7月1日以前已经发布证书印章领取公告的,一律通过省注册中心网站的“证章邮寄系统”栏目申请领取方式。7月1日以前已受理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业务的,应先将旧证章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省注册中心;省注册中心收到旧证章后,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可即时邮寄或发放,一级建造师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制作完成后于每周五集中邮寄发放。

   2、7月1日以后发布证书印章领取公告的,可在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也可在公告截止邮寄申请时间前,通过 “证章邮寄系统”申请领取方式。为方便福州本地企业和个人,也可在证章邮寄系统内登记自取。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地址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3、以下注册业务在证章领取时需要提交旧证书印章:

       (1)一、二级建筑师,一、二级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的延续注册,需收回旧印章;

       (2)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需收回旧证书。

            通过“证章邮寄系统”申请领取上述证章的,需先将旧证章邮寄或现场提交至省注册中心;到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的,可直接提交旧证章换领。

   4、非本人到各设区市证章领取点领取证章的,需出示领取人和证章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或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话、邮件形式或径向省注册中心反映。省注册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亭洲路6号省住建厅直属单位金山办公区综合楼二楼,邮编:350008

   咨询电话:0591-87617396(注册业务);

   0591-87667923(证章领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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