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是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又称为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在公力救济中,通常是由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又称为自力救济,是指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自己采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护其权利。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依赖于国家的公力救济。但在紧急情况下,若固守公力救济,可能缓不济急,加重损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1)自卫行为
所谓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方式。
①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基本相同,都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给予适度的还击,以排除或减轻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须有不法侵害。侵害事实在先,防卫行为在后。没有侵害事实的,不得进行防卫。
其二,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其特点是已经着手,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对想象中的侵害、未发生的侵害、事实终了的侵害,都不能实施防卫行为。
其三,防卫只能针对侵权人本人实施。对侵权人的防卫反击,应当根据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对人身的,也可以是对财产的。但是,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对第三人实施。
其四,防卫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
其五,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强度。《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②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行为以较小的损失挽救了较大的利益,所以不具有法律及道德上的可非难性,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从无辜的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因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承担因紧急避险而带来的不利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为此,《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危险正在发生,并威胁着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或者公共利益。对于尚未发生的危险、想象的危险,都不得实施避险行为。虽有危险发生,但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危险已经发生但不会造成合法利益的损害,也不得采取紧急避险。
其二,采取避险行为须为不得已。所谓不得已,是指避险确有必要,如果不采取避险行为,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权益。
其三,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不仅没有减少损害,反而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避免的损害,避险行为就失去了意义,就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2)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的行为。如为防止侵权人逃跑而将其车胎扎破。实践中虽存在自助行为,但我国民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学理上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具有违法阻却的效果,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为防止权利滥用,实施自助行为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一,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其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其三,采取的自助措施恰当;其四,自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实施后,有的及时解决了问题,当事人之间无争议。有的需要向法院申请处理。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迟延,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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