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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珠海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准,我省继续在全省开展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经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对照资格条件提交如下材料(申报评审表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gdhrss.gov.cn/)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1.《送评材料目录单》(申报评审表一)1份;

  2.《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评审表二)1份;

  3.《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三)一式30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4.《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申报评审表四)1份;

  5.《证书、证明材料》(申报评审表五)所有资格、资历证书,包括学历证(含全日制的、在职的最高学历)、非学历教育、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2012、2013、2014年度),任职资历证书、文件等复印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外语考试成绩通知或合格证或免试证明原件,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或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最后两项贴在“其他证书、证明”页);

  6.《业绩、成果材料》(申报评审表六),申报材料提到过的所有业绩、成果均须提供证书、证明材料并装订于此,包括取得高级会计师以来的有关论文、著作、奖励、成果、业绩方面的证书、证明材料,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技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以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撰写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

  7.《贴资格证相片页》(申报评审表七)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评审表八)1份;

  9.《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申报评审表九)及近3年年终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10.论文、著作(代表作)和技术报告,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含译著);

  11.本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3,000字以内)1份,自制封皮;

  12.申报职称资料袋(牛皮纸档案袋)。

  13.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无效。

  上述材料第1—9项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打印填写,也可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第10、11、12项自行准备,除第3项为A3外,统一按A4纸规格制作,双面打印,并分别装订成册。资料袋使用牛皮纸文件袋,由申报人自行准备,要求:资料袋正面须用钢笔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的专业、申报的资格等项目,在资料袋的底部要填写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职称。

  (二)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可靠,数量质量符合资格条件规定。单位对提交的复印件逐项与原件核对,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三)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以及填报材料真实可靠性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150字左右),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

  (四)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学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论文、著作(含译著)等,必须如实地注明申报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学术技术成果及完成项目的奖励、表彰,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填报和提交的论文、著作应是公开发表的。

  (五)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弥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二、特殊人员的申报办法

  (一)省外来粤人员。省外来粤人员须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中确认条件的有关要求,并提交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通过以考代评方式取得的须提交省外(符合事权层级的政府人社部门)实行以考代评的政策文件、考试报名表。

  (二)同时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三、申报单位审核和公示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本通知条件和要求,认真、客观、如实向所在单位一次性提交(过后不补)申报评审材料,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栏目是否填写完整(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3.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申报材料第8项)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申报材料第3项)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提交规定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鉴别审核和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单位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一起密封盖骑缝章报送。

  五、评审组织和受理申报时间

  (一)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评审机构为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评委会)。第三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519房,邮编:518034,联系人:赵天一,联系电话:0755-83938950、0755-83938960)。

  (二)2015年度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受理申报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至22日(休息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第三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受理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519房。

  六、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申报者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应缴纳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论文鉴定费200元,共计920元。各市报送材料时按规定扣除送审费,余款交第三评委会办公室。

  七、评审办法

  第三评委会实行评审与答辩结合的评价制度。答辩的时间由第三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依据。

  (一)专业(学科)组审阅申报材料,对有问题的材料可要求申报人说明。

  (二)专业(学科)组组织现场面试。评委对参评人进行现场面试,时间为每人15-30分钟。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由专业(学科)组评委和评审委员会评委对申报人进行评议并表决,表决过半数为通过。

  八、评审结果公示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第三评委会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返回所在单位在单位公告栏(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第三评委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署名举报。

  

    附件: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正高级会计师须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把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实务的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会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提出具有重大价值(或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问题,承担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的研究成果,发表了高水平的论著;精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较高的专业分析水平和会计政策职业判断及选择能力。学术造诣深,有较高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有指导本专业高级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正派。

  一、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

  在我省从事会计工作,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

  二、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限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申报资格。

  三、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3年以上;或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或省部级研究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负责全面主持和管理省级以上行政区域会计工作取得3项以上全国开创性成果,并使其管理部门获得国家会计主管部门颁发的一、二等奖。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和计算机条件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工作需要,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2012、2013、2014年度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本专业学术研究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重大研究项目2项以上。

  (二)作为本专业业务负责人,主持完成重大科研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效益。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级以上专门人才的能力,曾指导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效果显著。

  (四)主持一个大型企业和市(厅)级单位的财务工作,在搞好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成绩显著,得到省、市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认可(需提供有效资料及证明)。

  七、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研究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省(部)级研究成果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均排前3名)。

  (四)获国家级专业研究成果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获奖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为准、下同);或获省级专业研究成果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六)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专著2部(第一作者)。

  (二)出版著作3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者)。

  (三)出版专著1部(第一作者)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出版著作2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者)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五)出版著作1部(直接参加编写的主编、主审者)及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

  (六)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6篇以上(第一作者)。

  九、附则

  (一)本通知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重大研究成果:指对国家或本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3.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会计或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4.全国开创性成果:指在会计管理领域,率先全国取得的先进的、重大的、效果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国家会计主管部门的认可及推广。

  5.专业学术刊物:指取得ISSN或CN刊号的专业学术刊物,在与所申报专业类别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刊物及在增刊、论文集、综合性刊物专栏上发表的论文不作为有效论文篇数。

  6.获奖排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上述所提及的论文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并有三个以上主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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