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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事考试网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

湖北人事考试网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

  鄂人社考〔2017〕1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药学和中药学两类,每类包括4个考试科目。

  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包括:《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其中:《药事管理与法规》为共同考试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2科”报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报考人员,未毕业期间经历不计入相关专业年限。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简称“网报平台”,下同)进行。

  点击进入>>2017年湖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

  报考人员在首次注册上传照片前,必须先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进行照片处理并上传照片。

  考试报名采取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的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的方可在湖北省报名参加考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老考生”是指成功报考过2015年、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最后一次报考须在湖北省内)且报考级别不变的人员,其他视为“新考生”。“异地考生”是指2016年在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地区参加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试的老考生(注:武汉市执业药师考试单独对国家设置考区,因此原在武汉考区报考的人员如选择湖北考区报名,或反之,都将被视为“异地考生”)。

  (一)新考生

  符合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

  1、报“考全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2、报“免2科”的新考生,本人持《报名表》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资格证或聘书、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所选审核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

2017年湖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考务工作公布

  (二)老考生

  老考生在“网报平台”选择报考地区并填写报名信息,不需资格审核,确认提交并打印《报名表》后,通过“网报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即可。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已通过专业科目的考生,在2017年报考时不可以修改专业。

  (三)异地考生

  异地考生需要在所选报考地区的审核点重新按新考生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受理培训机构代办现场审核事宜。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审核前报考人员可以自行取消确认、修改报名信息,修改后再重新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2、缴费成功后需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办理。

  3、报考人员修改级别后按新考生进行处理,须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特别注意事项:

  1、注册库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无法更改,请考生注册时认真核对准确。

  2、用户注册时提交的手机号码在注册库中是唯一的,请考生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

  3、用户名或密码遗忘可通过注册邮箱或手机号找回,也可以本人持身份证到当地考试机构重置密码。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7月21日9:00—8月3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7年7月24日—8月4日

  工作日:8:30—11:30,14:30—17:00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7年7月21日9:00—8月6日17: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7年10月6日9:00—10月15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考试时间

  2017年10月14日

  上午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7年10月15日

  上午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14:00—16:30 药学(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成绩及信息管理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科目信息设置如下:

2017年湖北执业药师考试报名考务工作公布

  考试将采用“大规模考试中选择题抄袭作弊的考生甄别和考场监测技术”,在考试结束后对雷同试卷进行检测和认定,认定为雷同试卷或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六、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执业药师各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请应试人员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正确填(涂)客观题科目试卷代码。

  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七、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鄂价费〔2015〕13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部分人事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38号),收费标准为61元/人·科。

  需要发票的考生,请于10月16日—12月22日工作日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到湖北省人事考试院二楼大厅(或当地考试机构)领取,代领人请携带代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5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第七版)。另外,根据考试大纲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4月、2017年3月分别发布了《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6年第1号)和《关于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2017年第1号),对2015年版考试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调整。应试人员可按照2015年版考试大纲要求,结合2016年第1号和2017年第1号通告,进行应试准备。

  九、考区设置

  201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区设置,由省人事考试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安排。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各地人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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