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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突破:票据结算方式

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突破:票据结算方式

【初级会计实务30天考点突破,word文档下载】

一、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1.概念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2.范围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非基本当事人

1.概念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2.范围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行为

(一)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1)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背书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

三、票据权利

(一)内容

1.付款请求权

(1)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第一顺序权利。

2.票据追索权

(1)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

(2)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权利。

(3)第二顺序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直接)前手”。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四、票据责任

(一)概念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二)付款人付款

1.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审查

(1)应当审査票据背书的连续。

(2)应当审査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三)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

1.对物的抗辩(一对多)

2.对人的抗辩(一对一)

(四)追索权的具体规定

1.追索权的行使情形

(1)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2)到期前追索

2.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内容(本金+利息+费用)

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费用(必要费用)。

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本金);

②首次追索权清偿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必要费用)

五、票据期限

(一)提示承兑期限

1.期限规定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超过承兑期限法律后果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二)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1.期限规定

(1)汇票。

①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②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六、银行汇票

(一)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适用范围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三)出票

1.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有一方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2.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注意】共计七项内容,与本票和支票进行区分,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付款人名称”,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无“收款人名称”。

(四)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提示付款——提交“银行汇票”+“解讫通知”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可在票据权利期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证件,持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

(六)退款和丧失

1.提交资料

(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2)单位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或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资金去向

(1)转账银行汇票: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2)“现金”银行汇票:退付现金。

3.手续欠缺情况下的办理时间

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4.银行汇票丧失

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七、商业汇票

(一)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可以使用商业汇票。

(1)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2)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签发电子商业汇票的条件

企业条件

①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

②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银行条件

①开办对公业务;

②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③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1)原则上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2)“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八、银行本票

(一)适用范围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3)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二)必须记载事项(六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九、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种类有: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测试试题

【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答案】D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银行汇票不能用于个人款项结算

B.银行汇票不能支取现金

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D.银行汇票必须按出票金额付款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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