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10日发布公告,甲公司将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根据董事会的公告,除例行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选举和更换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2)2018年5月10日,持有甲公司4%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1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在2018年5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除通过了上述提案外,还根据控股股东B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加注册资本的提案,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18年2月1日买入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18年6月1日卖出,获利5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以普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2)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在本题中,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距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足10日。
(3)甲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C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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