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有关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230万元,销售成本120万元;
(2)投资收益共计100万元,全部为国债利息收入;
(3)销售费用60万元,其中广告费5万元、业务宣传费34.5万元;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另有计提的环境保护资金30万元,后经董事会决定投入生产经营中使用;财务费用5万元;
(4)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为80万元,其中残疾人工资为12万元;
(5)2016年12月购入一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共计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15%=230×15%=34.5(万元)
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60-34.5-5+34.5=55(万元)
残疾人工资可加计100%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30×5‰=1.1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企业应按1.15万元扣除。
环境保护资金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40-5.5+1.15-30=5.6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30-120-55-5.65-5-12=32.35(万元)
(2)计算该企业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2.35×15%-20×10%=2.85(万元)
甲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运输旅客,取得含税收入600万元。
(2)将公司的一部分车辆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1年的含税租金12万元。
(3)委托装修公司对自用房屋进行装修,取得该装修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装修费50万元;支付物业费,取得物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万元。
(4)新购进汽车5辆并将其中一辆作为职工通勤班车,每辆车不含税价款为60万元。
(5)购进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其中80%用于公司运输旅客,20%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业务(1)销项税额=600÷(1+9%)×9%=49.54(万元)
(2)计算业务(2)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业务(2)销项税额=12÷(1+13%)×13%=1.38(万元)
(3)计算业务(3)甲公司的进项税额。
业务(3)进项税额=50×9%+3×6%=4.68(万元)
(4)计算业务(4)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汽车用于职工通勤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务(4)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5-1)×13%=31.2(万元)
(5)计算业务(5)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业务(5)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0×13%×80%=5.2(万元)
(6)计算甲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甲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49.54+1.38-4.68-31.2-5.2=9.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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