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19周,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量增加超出15%时,结算时对超出部分按原价的90%调整单价。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13—1所示,其中A、C工作为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B、G工作为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D、E、F、H、I工作为设备安装工程,K、1、J、N工作为设备调试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合同约定A、C工作的综合单价为700元/m3。在A、C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修改了设备基础尺寸,A工作的工程量由原来的4200m3增加到7000m3,C工作工程量由原来的3600m3减到2400m3。
事件2:A、D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拟将后续工程的总工期缩短2周,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帮助拟定一个合理的赶工方案,以便与施工单位洽商,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的后续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赶工费率如表13—1所示。
【问题】
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C工作的持续时间分别为多少周?对合同总工期是否有影响,为什么?A、C工作的费用共增加了多少?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说明理由。增加的赶工费用最少是多少?
3.对表13—2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并确定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
【答案】 1.事件1中,设计修改后,在单位时间完成工程量不变的前提下,A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4200)×7000=5(周),C工作的持续时间为(3/3600)×2400=2(周)。 对合同总工期有影响。因为该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①→②→③→⑤→⑦→⑨→⑩→11→12,C工作为关键工作,其持续时间由3周变为2周,一定会改变总工期的。
A、C工作共增加的工程量=(7000+2400)-(4200+3600)=1600(m3),由于1600/7800=21%>15%,所以要进行调价。不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4200+3600)×(1+15%)=8970(m3),进行调价的工程量为7000+2400=8970=430(m3)。
A、C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8970×700+430×700×90%=654.99(万元)。
A、C工作原计划的费用=(4200+3600)×700=546(万元)。
A、C工作共增加的费用=654.99-546=108.99(万元)。
2.(1)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在原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基础上,各缩短工作G和工作K的工作时间1周,这样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的要求又能使赶工费用最少。
理由:由于A、D工作完成后,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只有工作G、I、K和N,工作N不存在可缩短的时间,故应不考虑压缩;工作G、I、K的赶工费率从小到大依次是G(0.4万元)、K(1.0万元)、I(3.0万元),那么首先压缩工作G的时间1周(可缩短的时间只有1周),压缩工作G产生的赶工费为0.4万元,再压缩工作K的时间1周,压缩工作K产生的赶工费为1.0万元。
(2)增加的赶工费用最少是0.4+1.0=1.4(万元)。
3.对表5—2中未通过的调试工作,逐项根据施工合同进行责任界定:
(1)工作K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2)工作1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3)工作N调试未通过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应补偿施工单位的费用=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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