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术语】保护关税,为保护本国产业而征收的关税。是实现一国保护贸易政策的有效工具。
保护关税(Protective duty/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而征课的关税。一般说来,其税率较高,因税率越高,越能起到保护作用。在进口方面,对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可提高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从而削弱其竞争能力,保护本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出口方面,为了鼓励商品出口,一般免征出口税,但对本国生产所需的重要原料等,则征收关税以限制输出。不同国家所实行的保护关税的目的不同。在自由竞争时期,美、法、德等国的工业比英国落后,因而实行保护关税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利用保护关税垄断国内市场并对外进行扩张, 攫取垄断高额利润。发展中国家则利用保护关税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维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发展。
关税的名义保护率
名义保护率是分析一国贸易保护程度的一种理论模型。世界银行研究保护结构时,给名义保护率下的定义是:对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是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与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这种百分比也叫做“内涵税率”。
从保护关税制定的一般理论来看,它是根据商品的国内外差价与进口价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则中的(法定的)税率与上述的内涵税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义保护税率。实际上,影响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格的因素有很多种。例如,汇率的变化、国内税收、供求关系,或人们对国外产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确地计算关税保护程度时,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有效保护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经济学家C.L.巴伯于1955年首先提出来的。60年代,该理论趋于成熟,遂被引用。
有效保护是指整个关税制度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净增值的影响。如前所述,名义保护只考虑关税对某种成品的价格影响,而不考虑对其投入材料的保护。有效保护不但注意了关税对成品价格的影响,也注意了投入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也就是说,
有效保护率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加工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由此可见,有效保护理论对于进口产品税率结构的设计、生产领域的国际经济合作的经济分析、国际关税谈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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