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原则
1.先申请原则
(1)先申请的判断标准是专利“申请日”。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3)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2.单一性原则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而非必须)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首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他国或者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首次申请日称为优先权日。
(1)外国优先权
①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②外观设计专利:6个月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享有优先权。
(2)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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