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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点讲解:《税法》

                                                        第九节 税收优惠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提示】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5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规定

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5项

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6项

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

1.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2.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7项

4.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5.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8项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

(五)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

(六)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七)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八)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九)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

(十)制种行业: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一)有机肥产品: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二)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十四)节能服务公司免征增值税

(十五)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三、增值税起征点——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四、其它有关减免税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放弃免税权

【要点】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④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⑤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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